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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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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子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14

三、办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三)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2号)

四、实施主体

    bet36365首页:首次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初审、受理;延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初审、受理、审批;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次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变更事项审批;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办事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七、申请材料

       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网上接收:http://cefpr.cnca.cn

    向bet36365首页当面提出申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九、办事基本流程

   

十、办理方式

   (一) 新办

       1. 申请

   出口企业向bet36365首页提出申请。

       2. 受理

   bet36365首页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评审

   做出受理决定后,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指定评审组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对需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4. 审批

   评审材料提交后,检验检疫机构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二) 延续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三) 变更和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等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提交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所在地主管部门证明),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并向所在地分支局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待变化完成后提交相关资料。

十一、审批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对准予备案的, 由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十四、结果送达

     辽宁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审批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应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424699290

十七、办公地址和电话

     辽宁省辽阳市青年大街75号(1楼大厅)     0419-4125160-8041

十八、公开查询

     查询网站:http://cefpr.cnc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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